公诉人:涉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
昨日上午庭审现场,市检察院公诉方对陈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诉讼。
公诉方审查查明,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水贝村一珠宝*饰经营门店用6万元购买了6件假冒国际*“卡地亚”和“宝格丽”牌钻石手镯及项链。2015年底,陈某明知自己购买的6件*饰是假冒“卡地亚”“宝格丽”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拿到自己在荆门城区某商场设立的珠宝*饰专柜销售。2016年2月17日,3件假冒“卡地亚”注册商标的钻石手镯及项链被潜江一女子买走,销售金额5万元。2016年9月6日,剩余3件假冒“卡地亚”注册商标的钻石手镯及“宝格丽”注册商标的钻石项链、玛瑙项链(3件吊牌价共计49411元)被荆门市公安局民警在涉案珠宝*饰专柜当场查获。经“卡地亚”“宝格丽”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表有限公司辨认,涉案6件*饰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荆门市公安局投案,涉案*饰已分别被潜江市工商局保存和荆门市公安局扣押,涉案款项被荆门市公安局扣押。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1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庭审中,陈某对检察院公诉人提起的涉嫌罪名无异议,但他也对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了陈述。
陈某表示,自己从深圳购买的6件假冒*饰本想用于送人,但后来没有送出去,为减少损失,便拿到专柜销售,*终触犯法律。
陈某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他请求审判长、审判员念在他是初犯,且认罪悔过态度诚恳,给予轻判。
法官:此案为我市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案
据了解,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次适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开庭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向华波介绍,“以往像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这类案件,出于量刑情节考虑,大部分都是在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基层法院为一审法院。” 向华波说,“本案适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审理,主要考虑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以前在审理这一类型案件时纯粹由刑事案件法官审理,现在有知识产权法官来参与审理,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另外,审理的专业性会提升,对于定罪量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等,能开创新的局面。”
2016年11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此后,我市的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提级审理,与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一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审理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时吸收刑事庭、行政庭审判员参加合议庭。
向华波也指出,此次审理的陈某案中的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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