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次兑付方案
按照《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明牌债”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当期利率为7.20%,每张兑付额为107.20元。
每手“12明牌债”(10张,面值1,000元)兑付为人民币:1,07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兑付为:1,05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实际每手兑付为:1,064.80元)。
三、本期债券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21日
2、兑付日:2017年3月22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明牌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兑付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工作。
在本次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于2017年3月20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上市,即于2017年3月20日起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阿五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镜水路1016号
联系人:孙芳琴、陈凯
电话:0575-84025665
传真:0575-84021062
邮政编码:312030
2、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联系人:戴中伟
电话:0571-87130439
传真:0571-87828004
邮政编码:31000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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