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2日,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鉴定,该商品与描述不符,存在欺诈,刘先生作为消费者应当获得赔偿。
法院同时认为,消费者网络购物的选择,与个人偏好及网络平台的信誉等因素息息相关,在网络购物时,消费者的判断力受个人经验、年龄、对网络平台的熟悉情况等因素影响;而囿于经验、知识结构、年龄等因素,面对兴起的网络购物,一般公众对实际卖家是否为网络平台、相关承诺系由谁做出,并不具有当然的判断力。
就一般公众而言,选择在亚马逊网站购买商品,盖因亚马逊网站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以及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一般会有便捷、安全的心理预期。
在涉案商品购买页面中,明确载明“支持复检,假一赔十”,在商品信息及质量承诺发布于亚马逊网站页面情形下,消费者认为该承诺系亚马逊网站做出,具有合理性。
况且,亚马逊网站对在其平台销售的商品的描述及承诺,均应负审查及管理责任。
而卓越公司称原告是职业打假人的说法,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终,北京市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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