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赔偿纠纷案,原告孙先生邮递丢失的近2万元的黄金*饰由快递公司原价赔偿。 2015年11月,孙先生在江北一家邮政所邮寄一条75.8克的项链,收件方是位于常州市的一家珠宝店。由于是贵重物品,当时快递员就问孙先生要不要做保价,但孙先生认为“中国邮政这么大的企业还会丢东西吗”,并未选择保价。
值得一提的是,快递单中“内件品名及数量”栏所载“项链”系快递员小杨所填。单据上印制“寄件人声明:同意并遵守背面‘使用须知’”,但下方签字“孙”也系小杨签写。单据对包裹重量记载为332克,邮政所收取了5元资费、3元挂号费,合计8元。
5日后,常州市邹区镇邮政所给孙先生打电话说包裹已空箱,物品已丢失。此后,孙先生多次与江北的邮政所协商,希望能协助找回丢失物品。
通过杭州总部调查,涉案包裹从宁波发杭州转南京,南京转常州,常州至常州邹区,物流信息显示期间各经转环节未接到任何包裹破损的验单和相关信息。常州邹区验单称涉案包裹外包装封箱带开裂,箱内无内件。复称重量为142克,内件实际短少190克,并通知收件人。
孙先生多次就赔偿事宜与邮政宁波市分公司进行沟通,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孙先生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2015年12月市场金价计算,赔偿18000元。
邮政公司辩称,孙先生不能证明投寄的是黄金项链。关于赔偿标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限额确定,即邮资的三倍24元。
孙先生提供了一份珠宝销售单,记载品名为千足金项链,重量75.8克,单价283元,总金额21410元。同时,原告还留存珠宝载有“千足金项链75.80g”的饰品小标签。
江北法院近日审理此案后,认为:孙先生与邮政公司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从小杨填写“项链”可见被告员工在接受原告托运时,已经验收了内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方按邮资三倍赔偿的抗辩建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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