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有恶报|诈骗玉器抵押高利贷 男子行骗3年终落网

2016-04-07 17:43 作者:资讯社区服务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近日,沛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玉器诈骗案,诈骗人系一玉器店老板,每次均以结清余款为由,要求对方送玉器过来,骗来的玉器都抵押高利贷,短短3年左右时间,诈骗玉器高达1213万元。

 
       涉案玉器高达1213万元
 
       段某,58岁,山东枣庄人,其早前经营一家玉器店。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段某谎称购买他人玉器,在沛县等地骗取吴某、杜某等人价值人民币1200余万元的玉器后抵押给他人借款。并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借款用途骗取王某、邵某人民币12.3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利息。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案卷显示,段某实施诈骗玉器的金额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段某骗取吴某价值人民币295万元玉器,抵押给刘某等人借高利贷;2012年4月期间,段某骗取萨某价值人民币61.3万元玉器;2013年7月期间,段某骗取左某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玉器;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段某骗取张某价值人民币329万元的玉器,后抵押给他人借高利贷……
 
       审查认定,被告人段某共计骗取他人玉器合计价值人民币1213万元,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12.3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骗取价值1213万余元玉器后,分别抵押给刘某借高利贷82万元、抵押给王某借高利贷80万元、抵押给王某某借高利贷80万元、抵押给褚某借高利贷35万元等,合计借高利贷共计277余万元。
 
       以结清余款为由设套,要求对方再送货
 
       价值1213万余元的玉器,他是怎么骗的?
 
       举两例说明,2011年1月至8月期间,段某骗取张某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玉器,玉器被段某送给他人。
 
       段某供述,其分四次拿张某的玉,每次都不把玉款结清,等下次让张某送玉时说:“你把玉送来,我把上次玉款给你一次结清。”但是每次都不结清,这样四次总共欠张某8万元。
 
       受害人张某描述了细节,2011年1月27日下午,段某到其店里面要了5.7万元的玉,给其3万元,打了一张2.7万元的欠条;2011年2月10日晚上,拿了5个玉器,当时给其1.15万元,剩下的2万元钱和上次的2.7万元给其打了一张4.7万元欠条;2011年6月1日,段某挑了价值6.9万元玉给其4.2万现金,剩下的钱连同上次的一共给其打了7.4万元欠条;2011年8月2日,要拿走其价值22万元的玉,只给5万元钱,没同意,只给了他5万元的货。段某说:“你再给我一个6千元的货,在欠条上凑够8万块钱。”于是张某就又给了段某一个6千元钱的玉,段某在7.4万元的欠条上又加了6千元。这样段某一共欠其8万元的货款。
 
       还有一次,2013年1月至6月,段某骗取韩某价值人民币77万元的玉器。
 
       段某供述说,2013年1月,韩某给其11万元的玉,他没给钱,打了收条。过段时间,段某以结清上次钱为由,让韩某送来一件价值22万元的“麻姑献寿”,没给钱,打了一张22万元的玉器收条。过了几个月,其主动给韩某打了8万元钱,让韩某又拿了一些玉,其给韩某打了一张49万元和一张10万元的欠条,先后共欠韩某77万元左右的玉款。
 
       记者注意到,受骗人涉及区域较广,有沛县、徐州、北京,上海,新疆等地的人。徐州一受害人报警,段某于2014年10月被沛县警方抓获。
 
       骗来的玉器都用来抵押借贷
 
       骗来的玉器都干什么用了?段某供述称,抵押借高利贷。
 
       为什么这样?在玉石市场上,行内人和玉石圈里人都是互通的,每块玉石都是不同的,谁的玉谁都认得,如果有人成交几十万的玉生意,很快玉石圈内的人都知道。
 
       有受骗者分析说,段某如果把玉卖掉而不给钱,不久其就会知道,段某的诈骗行为马上就会暴露,而段某拿其玉去低价抵押借高利贷,来钱快而且有隐蔽性,不容易被货主发现,因为他抵押给别人的玉暂时不会在市场上流通,可以再次行骗。
 
       段某承认并供述称,抵押的玉器都没钱赎回来。“玉不好卖,没有市场,而且雕刻过的成品玉器都是**的,如果贱卖出去了,这些玉的所有者会发现,所以我一块玉也没卖过,都是把玉骗到手后抵押换钱花。每次放贷的人都是根据抵押玉器的价格,给玉价的一半。”
 
       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非法占有他人资产,并且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 以诈骗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未退赔赃款及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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