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某某在微信上约魏某某,说自己在一家宾馆开了房间,让魏某某过来。魏某某赶到梁某某所说的宾馆,两人聊了10多分钟,因梁某某有事,两人便一起离开。第二天中午,梁某某又联系魏某某,说昨天开的宾馆没退房,如果魏某某需要休息的话,可以前去。魏某某同意了,又一次赶到宾馆。这次,梁某某以朋友撞车为由向魏某某借2000元钱。由于两人认识时间不长,魏某某没有答应。见借钱不成,梁某某有些不高兴,趁魏某某上洗手间时,拉开其随身携带的包,盗走了包中金手链、金戒指等物品,随后逃离宾馆。
魏某某发现*饰被盗,立即通过微信向梁某某追讨,但梁某某不仅不肯归还,还把魏某某的微信拉黑。
当天下午,魏某某到嵊州市三江派出所报案。民警立即调查,于当日傍晚时分发现了梁某某的车子,但梁某某不在车上,民警就一直蹲守到第二天早上7时,终于将现身的梁某某抓获。
梁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估价,魏某某被盗物品价值为2900多元,梁某某被处行政拘留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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