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时常常出现收到的商品与下单购买的商品不一致的情况,部分商家会以 “发错货” 为借口,试图逃避三倍赔偿责任。那么,究竟该如何区分发错货行为与欺诈行为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桩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串澳白珍珠项链,然而在收到货物后,却发现随货附带的证书上仅仅标明了 “海水珍珠”,并未明确珍珠的具体种类。原告心生疑虑,便将项链送去检测,鉴定结果显示该项链为 Akoya 珍珠。对此,被告的解释是发错了货。最终,法院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原告收到的涉案商品。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
案情显示,2023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珍珠网店浏览并下单购买了一串珍珠项链,支付价款17999.92元。下单前,原告与客服聊天进行了选货,确认商品是澳白珍珠项链(澳白即澳洲南洋白珠的简称),涉案商品链接及详情页也明确介绍该款商品为澳白珍珠项链。
8月5日,原告签收了快递,发现商品所附鉴定证书为“国检证书”,鉴定结果为“海水珍珠”,未载明珍珠种类为“澳白”。原告收货后当即提交退货申请,申请理由为“商品成分描述不符”,被告同意了退货申请。原告未退货而是将项链送检,鉴定结果显示该项链为Akoya珍珠项链(Akoya珍珠为日本海水珍珠一种,与澳白珍珠同为海水珍珠)。
8月13日,原告告知被告项链已送去鉴定。8月20日,原告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利用专业知识以假充真,存在欺诈故意,将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并赔偿鉴定费用、邮寄费用。
涉案商品所附的“国检证书”。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
被告辩称,其因店铺繁忙才将两款无明显区别的项链错发,并且错发的Akoya珍珠项链比原告下单购买的澳白珍珠项链价格更贵,该Akoya珍珠项链还有日本真科研证书(但该证书在发货时漏发,随包裹发货的为“国检证书”),所以不存在故意欺诈,仅属于合同履行瑕疵。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属于发错货的合同履行瑕疵,还是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当退货退款。本案中,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的商品与原告下单购买的商品不符,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货退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被告作为专门销售高档珍珠的店铺,在发货方面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所辩称的 “发错货”,并非仅仅是涉案商品本身出现 “错误”,还同时存在既错误地附带了国检证书,又遗漏了日本真科研证书的情况,这与被告向普通消费者作出的 “专柜包装” 承诺相悖,而被告也未能对 “货” 与 “证” 均不符的现象给出合理的解释。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 “发错货” 的情况存在,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误以为所购买的商品是澳白珍珠项链并下单付款,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原告将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 17999.92 元,进行三倍赔偿 53999.76 元,同时赔偿原告合理开支 363.67 元。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文章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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