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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人才犯罪不应有“法内施恩”的特权

1970-01-01 08:00 作者:kf2 文章来源: 点击:
  昨日下午3时15分许,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饮酒驾车酿成2死4伤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杨维国、蔡丽要求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廖为明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终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二审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廖为明从轻改判?南昌中院给出的理由之一是:“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如此以“高科技人才”为条件从轻处罚,法内开恩,于法无据,也难以服众。
 
  *先,“高科技人才”并不是量刑的一个法定或酌定情节,只有投案自*和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否认高科技人才及其所作贡献的价值,而是在判决后服刑改造阶段,可以把罪犯的特殊人才的特殊贡献作为减刑的依据,旨在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改过自新,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即便廖为明是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人才,曾经作出过多么大的社会贡献,如何“劳苦功高”,但他酒后驾车,造成2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这是“罪”,二者也不能混为一谈。法律上没有“以功抵罪”的法理可言,否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无从谈起。
 
  第三,刑法之所以增加“酒驾罪”,就是因为近年来醉驾、飙车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不“醉驾入刑”,从刑罚上予以严惩不足以威慑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然“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就是严厉打击醉驾,那么在审判时就不宜“法内施恩”,把鞭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像南昌中院那样,以“人才论”、“贡献论”等种种借口为被告人背书,重罪轻判。否则,“醉驾入刑”就失去立法意义,法律尊严也不复存在。
 
  事实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义就是,任何公民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都没有“法内施恩”的特权。否则,宽容廖为明一个人就等于纵容一大批人,而其间接的后果可能是法律的尊严被严重损害,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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