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调研中,企业普遍反映科技人才的住房、配偶就业及子女入学等问题是制约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瓶颈之一。因此,条例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工作的机制体制。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人才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和适当的住房补贴。
条例还规定,本市要实施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计划。对符合条件并在我市发展创业的海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给予一定金额的创业启动经费、创业贷款贴息和安家费补贴;在户口迁移、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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