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产调控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明确、严厉,一些自以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人们却一再挖空心思钻空子。以“假社保”骗取优惠资格即是去年以来出现的情形之一,可许多人*终却引火上身、害人害己。
「案例」2010年8月3日,郭琳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公司提出了一项要求:为便于居住和发展,其想在公司所在地购房。由于当地政府规定,非本地户籍者,必须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才能享受按揭贷款购房待遇,而其却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用,故无法办理。希望公司能将合同写前一年,并以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为其提供证明。公司想留住郭琳这个人才,加之郭琳愿意承担相应费用,便出具了用工证明、未按时缴费的说明、补缴申请等,让郭琳自己去办。谁知,郭琳还没来得及正式上班,便在从公司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而死亡。不久,其夫以郭琳属于工伤、公司未及时为郭琳办理社会保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了诉讼。公司*终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一方面,公司提交给郭琳的用工证明、未缴费的说明、补缴申请等,不仅已经证明彼此之间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且表明公司已经承认错误并正在以自己的行为加以改正,在公司不能以充分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只能以已有证据为准。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郭琳的死亡时间、原因与之吻合。
再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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