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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条零售不属于金银首饰品消费税纳税范围

2018-11-02 09:41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国际珠宝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国税发[1993]153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贵重*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其中金银珠宝*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它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饰及镶嵌*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饰等)。 
 
        而黄金金条不属于以上范围,所以,金条不属于金银*饰消费税纳税范围。
 
PS: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现行消费税征收的范围,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消费政策以及人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以及**财政的需要,并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和通行惯例而确定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共设置了十一个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饰及珠宝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在此基础上,又将其划为13个子目,共计25个征收项目。
 
       大体可划为五类: 
 
       **类:特殊消费品。这些消费品若消费过度会危害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的**。这类消费品系非生活所必需,生产原料又稀有昂贵,主要有金银*饰、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第三类:不可再生能源产品。这类消费品一旦消费掉便不可再生,如汽油、柴油等。 
 
      第四类:**且又高能耗的消费品。这类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第五类:其他一些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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