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朝阳区妇联原主席李某将255余万元公款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服饰、珠宝*饰等。昨天获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后李某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转移百万公款买珠宝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朝阳区妇女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举办培训、活动等名义陆续将公款270万余元转至朝阳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后授意职工服务中心将其中的181万元以现金方式取出交给李某,由其个人决定钱款的使用,李某则向区妇联及其他工作人员隐瞒了提现和个人随意支配提现钱款的事实。
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李某又以举办区妇联活动需采买物品为由,将区妇联公款共计81万余元转入蓝岛大厦、燕莎友谊商城、赛特购物中心、新光天地商城等处,其中74万余元被李某用于购买购物卡和**服装、珠宝*饰等**消费品,其余7万元仍在蓝岛大厦。李某让各商场开具与实际购物不符的发票,并授意下属在发票上签字后记入区妇联账目。2015年4月27日,李某被查获归案。
一审 贪污数额巨大获刑9年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由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李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修订之前,依照刑法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对李某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合案情,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200万元,责令李某退缴违法所得255万余元发还朝阳区妇女联合会,蓝岛大厦应当将尚未消费的7万元返还朝阳区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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