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际珠宝网之珠宝新闻: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中山市三乡镇某珠宝店内,盗走该珠宝店的手表31块(共价值人民币31061元)及戒指、吊坠、手链等珠宝一批后逃离现场。盗窃后,吴某某在珠海市将部分钻石戒指、黄金戒指分别销赃给其朋友庄某等(均另案处理),共得赃款人民币46750元。
同年6月1日,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并主动带公安人员缴回未来得及销赃的手表23块(共价值人民币22212元)、钻石戒指12个(共价值人民币22050元)、精美吊坠28个(共价值人民币360元)、钻石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5300元)。破案后,缴回的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另吴某某已退还被害单位港币43000元,其余赃物均未能缴回。6月2日,庄某等合计退还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48600元。同年10月10日,吴某某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0000元。
市**法院认为,吴某某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还部分赃款、赃物,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依法判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吴某某盗窃犯罪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吴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院经审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确凿,所作量刑在法定范围以内,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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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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