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银饰品经辽宁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银纯度为足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系银饰品,对银功效的介绍均在《本草纲目》和相关文章中予以论述,应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原告到被告处购买商品,并支付相应价款,双方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认为其购买的银饰品关于“袪风驱邪,袪病祈福”的内容系虚假宣传且属三无商品。法院认为,从银的功效及销售的银饰品盒内的卡片上标明“自古至今,民间都有以银饰品作为护身符给刚出生不久的小孩戴在身上的习俗。传说可以祛风驱邪、祛病祈福,保护婴儿平平安安健康成长”的内容上看,可以理解这段话为祛风驱邪、祛病祈福系传说,是人们的愿望,并没有给予肯定的定论,虽然佩戴银饰品对健康有百益而无一害,但并不能完全取代药物,如果一个人有病能否用佩戴银饰品来治病,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一定的辨别能力。
同时,该银饰品并非三无产品,该银饰品有检验报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徐江随即上诉,法院认为关于银饰品的功效,我国自古就有给婴儿购买银锁、银项链等饰品佩戴的习惯,不仅是图吉利、吉祥,亦反映了长辈对晚辈的一种良好祝愿及寄托。而且,《本草纲目》等古籍中对于银的功效,都有所介绍,这亦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本案购买的银饰品,虽然在卡片上存有“传说可以祛风驱邪、祛病祈福”字样,但该表述与中国人对银饰品的传统理解并无异议,只是表达了民间的一种传说和祝福,并没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因此不能构成欺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