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初,单身的小王(化名)在某交友软件结识了网名为“小猫咪”的女性网友,两人相谈甚欢。当月9日,“小猫咪”以“报销路费+2000元辛苦费”为报酬,请求小王帮忙收取包裹。 次日凌晨,一名骑踏板摩托车的男子交给小王一部黑色苹果手机、1500元现金及棕色帽子。随后,“小猫咪”要求小王穿戴指定服饰、佩戴口罩前往指定地点取包裹。
当小王取到包裹后发现里面是黄金时,对“戴帽遮脸取货”的不合理要求及“联系方式异常”等问题产生怀疑,但对“奔现”的期待和利益诱惑让他选择继续听命行事,将黄金运送至指定地点。直至案发,他才惊觉自己卷入了一起价值26万元的赃物转移案。
2025年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检察院将小王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法院认定“主观明知”,判处入刑
4月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在交接过程中刻意掩饰身份(佩戴帽子、口罩),且对“包裹来源不明”具备合理怀疑,仍积极协助转移贵重物品,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尽管小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赔,法院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三大关键点解析犯罪构成
“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并非要求行为人确切知晓是赃物,而是根据客观行为综合判断。本案中,小王接受的“遮脸取货”“非本人联系方式沟通”等异常指令,足以让普通人意识到物品可能来源非法,其继续协助转移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网络交友中的风险红线。当陌生人提出代收物品、转账汇款、垫付资金等要求时,务必高度警惕。不法分子常利用交友软件包装“情感人设”,诱导受害者参与违法活动。本案中,小王因情感寄托丧失警惕,最终沦为犯罪工具。
从“帮忙”到“犯罪”的界限在哪里?即使自称“不明真相”,若行为符合“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采用隐蔽运输方式”“规避检查”等情形,司法实践中可推定“应当明知”。一旦涉及赃物转移,轻则行政处罚,重则面临刑事追责。
法官提醒:警惕“甜蜜陷阱”,网络交友“三要三不要”
要核实身份,不要轻信“人设”:对未见面的网友保持适度距离,避免因情感滤镜忽视异常请求。
要拒绝“特殊任务”,不要心存侥幸:代收不明物品、操作转账等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切勿因“帮忙”“赚外快”涉足风险。
要留存证据,不要盲目行动: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截图保存记录,必要时向警方咨询或报案。
该案敲响了网络交友的法律警钟:虚拟世界的“温柔乡”可能暗藏犯罪陷阱,唯有坚守法律底线、保持理性判断,才能避免从“受害者”沦为“被告人”。正如法官所言:“网络社交的便捷性不应成为忽视风险的借口,任何时候,对违法犯罪的警惕都是保护自己的***道防线。”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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