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各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诈骗分子转移非法资金变得愈发困难。鉴于黄金具备 “价格高、易出手” 的特性,利用黄金 “洗钱” 遂成为诈骗分子的新手段。 12 月 5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 ▲庭审现场 图据长顺法院
2024年5月下旬,被告人杨某利用社交软件与上游犯罪分子取得联系,企图通过网络洗钱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上家向杨某提议可采用购买黄金的方式进行洗钱操作。随后,杨某邀约被告人彭某和付某共同商议,约定获利后,给予其他参与人每次1000元报酬,剩余款项由三人平分。商议既定,付某找来被告人吴某,彭某叫来被告人蒋某,一同参与洗钱活动。
作案过程中,杨某负责与上家对接,并通过虚拟币交易垫付购买黄金所需资金的60%给上家。付某、吴某、蒋某等人则前往金店购置黄金首饰,以银行卡限额为由要求金店提供收款银行卡号,将收款银行卡号发给杨某,杨某再将其发给上家,由上家向该银行卡转账支付黄金货款。最后,杨某与彭某负责将黄金首饰变卖套现。经查明,杨某等人累计收取并转移网络诈骗资金达199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000 元至 5000 元。
法官指出,在实践中,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多表现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并进行取现的行为,但实际上远不止于此种形式,本案便是其中一例。实物黄金具有价格高、流通性强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借助他人之手,采用购买黄金后进行倒卖等手段,将违法犯罪所得洗白。
文章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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