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经济蓬勃兴起,为杭州这座 “数字经济***城” 注入了更为充沛的活力。然而,与此同时,涵盖数据、流量、算法等各类新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也持续涌现。 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总计审结直播领域纠纷达 700 余件,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与数据违规搜集利用以及欺诈等诸多类型的纠纷,其中有 5 起案件荣膺国家级典型案例。
就在不久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网络直播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以及服务保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增宝介绍,近些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始终坚持以裁判确立标尺、明晰边界、推进治理,通过培育树立一批具有填补空白、确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助推直播行业成长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买到假货支持退一赔三
在直播间购物,主播声称商品保真且有鉴定证书,但买到假货了该怎么维权?
原告沈某诉称:2023年9月,原告在某电商平台“某某翡翠捡漏”的直播间购买了24件危地马拉翡翠货品,共计消费14389元。商家号称自家有工厂,不卖B货、C货,有证书。
收货后,原告请该电商平台官方公益鉴定师鉴定,发现全部商品是石英岩注胶染色。原告要求退款退货,商家拒绝退货。该电商平台判定商家应在30天内退款退货,但商家一直拖延,只在10月10日和11月5日分别退还4件商品和3件商品的货款计2929元,余下17件商品的货款11460元至今未退。
原告等待30天后商家仍不退款。后原告将部分商品送到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相关商品均为染色注胶的石英岩玉或者翡翠。由此证明商家提供的鉴定证书是伪造的。原告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闫某某退还货款11460元,并赔偿343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交易过程中提供的鉴定证书在鉴定机构的官方网站中无法根据实验号和查询码查询,被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系A货翡翠(即***翡翠),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遂判定被告闫某某向原告沈某退还货款11460元、赔偿34380元;原告沈某向被告闫某某退还案涉商品,退货运费由被告闫某某负担。
网络直播商品经营者在销售翡翠、珠宝等商品时以次充好、提供假冒鉴定证书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正常网络消费秩序,亟须加强治理。
该案明确网络直播商品经营者提供的翡翠鉴定证书在相关鉴定机构网站设置的核查渠道无法通过核验,消费者则提供了相关翡翠并非***翡翠的证据,应当对商品经营者提供的鉴定证书不予确认,并应依法支持消费者提出的三倍赔偿,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直播消费环境。
《网络直播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指出,应拓宽电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覆盖面,提升公众和消费者的法治意识,围绕电商行业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互通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参与直播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治理。
厘清商标侵权认定规则
基于短视频平台带来的流量,“网络主播直播带货”正成为热门电商营销模式。在巨大经济效益的背后,“打版大牌”“穿正卖山”等行为正在严重侵害知识产权。
被告作为拥有千万级别以上粉丝的网红博主,有意伪造他人商标用于热销商品的销售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置广大粉丝及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原告叶某某注册“xxx1983”商标并在其店铺及多款服装上均有使用。被告徐某某经营的某商贸行(已注销)曾向叶某某的合作方——某工作室采购一小批秋冬磨毛T恤,后因双方未谈妥价格,中止合作。
后叶某某发现,被告经营的某商贸行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被告经营的抖音店铺“某某定制”中售卖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的T恤,并在直播间大量推广,销售量达6660件。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拥有千万粉丝的带货博主,故意伪造其注册商标并在所售商品上使用,主观侵权恶意明显。遂要求被告徐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7862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法官向宇介绍说,直播带货侵害商标行为的审理难点在于,主播直播时对货物的展示与实际发货分离,具有不确定性;亦可能存在未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
本案需确认被诉侵权商品是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所得,还是被告自行定制。因被告辩解未有证据支撑,故法院结合原告的证据及公证取证的物证,认定被告具有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主观故意。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徐某某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叶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85000元。宣判后,徐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根据案件详情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厘清了网络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认定规则。
《网络直播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指出,鼓励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等主体创作和发布具有独创性的直播内容,根据具体的合作模式确定著作权归属并加以保护。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等主体策划搭建新型直播模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提醒,主播在直播中应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实施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诱导、煽动直播间在线观众通过评论、弹幕实施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文章来源:法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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