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却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赃款,并且多次帮忙取现以及购买黄金。8 月 21 日,经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正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同时处以罚金 2.6 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 1.3 万元。
3月15日,陈某强(另案处理)以支付报酬形式向陈某正借用银行卡,陈某正明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但想到自己手头正紧便答应了对方。3月18日,陈某正携带银行卡到漳平市城区与陈某强等人会合,在其银行卡收到16万元诈骗款后,陈某正根据对方安排前往银行取出现金1.2万元并交给陈某强等人。因银行卡取现金额受限,陈某正等人便乘车到龙岩市新罗区某银行继续取出现金3.3万元。
为了尽快将卡里的钱取出,陈某强等人将目光转向高价值、易出手的黄金。陈某正跟随陈某强等人来到龙岩市新罗区某金店,以刷卡的方式购买黄金首饰等物品3万元,随后将购买的黄金首饰交给陈某强等人。事后,陈某强支付陈某正报酬1.3万元。
4 月 10 日,漳平市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陈某正涉嫌犯罪的线索,于是立案进行侦查。7 月 15 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漳平市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陈某正明知是犯罪所得,却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并通过前往银行提取现金以及到珠宝店购买黄金首饰的方式对其进行窝藏、转移,涉案资金总计 16 万元,其行为情节严重。检察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某正提起公诉。 文章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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