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玉器的市民 建议不要相信“中奖优惠”(2)

2016-06-24 17:16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实际上,在很多商场,这种以次充好,利用“抽奖”“中奖”等方式向消费者促销的行为时有发生。商家惯用手段之一就是说消费者多么幸运,奖项多么难得。而这“难得”的奖项却常有出现。实则为销售手段之一。
 
  而此前,也有媒体曝出,消费者在商场抽奖购买一折珠玉宝石,结果想要退货时,却历经艰辛。此外,由于珠宝玉石本身就没有限制定价,也让工商部门在查处时存有一定难度。
 
  律师:涉嫌消费欺诈
 
  关于商家售卖翡翠以次充好,利用“抽奖”“中奖”对消费者心理进行错误的引导的行为,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孙智强律师认为,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进行消费欺诈。
 
  通过“抽奖”这种虚假宣传的方式,让中奖的消费者误以为自己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到了超值的商品,使消费者在丧失了对商品本身真实价值和价格的正确判断的情况下,购买了价高质低的产品,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孙智强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消费欺诈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也可以对实施消费欺诈行为和虚假宣传的商家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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