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饰店挑选黄金手镯时,趁售货员不备,以假换真。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盗窃案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女,34岁,大学文化,无业。2015年10月的**下午,王某到本市河东区某超市一楼的*饰柜台挑选黄金手镯时,趁售货员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假手镯调换,盗走一只黄金手镯,后逃离现场。经报警,王某于2016年1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被盗黄金手镯已发还被害人。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关于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来源:新华网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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