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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一珠宝经营部擅自仿冒“金大福”商标 被罚32万元

2016-03-19 11:52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导读】国际珠宝日新闻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仿冒“金大福”珠宝的相关产品及包装,工商部门依法对一珠宝经营部处罚32万元。

 
        2013年以来,武昌区一珠宝经营部购进一批黄金、铂金、非纯金类饰品,在未获“金大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订制标有“金大福”的标签、*饰盒、项链盒、手提袋、手镯盒以及保证单等,构成了侵犯“金大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2万元。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来自长江日报-数字报纸
 
 
       注册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与未注册商标权相比,注册商标权易于得到**法律甚至国际法的保护,具有自觉性、稳定性、专有性等特点。
 
       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当然,注册商标权也要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先,在时间方面,一次注册的有效期只有10年,尽管权利人可以不间断续展使权利无限延长,但是,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就有可能被撤销注册。而且,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是允许争议的,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争议可以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违反禁用条款或者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则有可能因注册不当被撤销,且一般不受时间限制。
 
       其次,在地域方面,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仅限于其注册国,如果权利人想在其他**得到保护,就必须到相应的**去注册。在使用范围方面,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此外,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也要提出变重申请。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以及所使用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都有可能导致其注册商标的撤销。可见,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要想使自己的权利获得充分的保障,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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