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嘉峪关市的王某从深圳定制的钻石戒指因尺寸不合适需通过快递退回,其通过甘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申通快递公司)将钻石戒指运至深圳,但收件人却称所寄交物品已通过他人签收,而且包装破损戒指也已丢失。王某认为嘉峪关申通快递公司应对寄交物品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嘉峪关申通快递公司承担损失13546元。近日,嘉峪关市中院对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
收件人:万余元钻石戒指不翼而飞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原告王某从深圳金嘉福珠宝公司定制了一枚18k白金版(含钻)女戒(价值13546元)。8月20日,该公司将加工好的戒指通过特快专递寄给原告,货到后客户认为尺寸太大要求重新加工更改。2012年10月12日,原告通过被告嘉峪关申通快递公司将该戒指发回深圳金嘉福珠宝公司重新制作。寄交时,原告填写快递详情单内件品名为戒指,并对寄交物品和快递单进行了拍照。原告提交收件人杨某的书面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7日原告所寄交物品通过杨某同事胡某签收,当时没有检查是否破损。收件人杨某从胡某手中拿到快件后,发现戒指已丢失,而收件人杨某没有明确授权由他人代收。原告王某提交其与被告快递员的聊天记录证实,原、被告双方在投递戒指时谈到关于是否保价的问题,并按规定计算了保价费为300多元。原告称快递员说一般丢不了,丢失率为0.01%,如果丢失按原价赔偿。原告遂只按普通邮件交纳了16元的快递费。
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承担七成责任
被告嘉峪关申通快递公司辩称,该快件已由第三人签收,证明快件无任何问题并已妥收。如果当时发现快件有问题就应当拒绝签收或及时报警,但至今派件员未与公司联系并上传货物破损等资料。因此责任在深圳罗湖公司违规操作不在被告,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将投递物品交给被告申通快递公司投递,按要求包装完好,并有明确的收件人,但被告在没有收件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投递物品交由第三人签收,造成丢失,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通过快递公司投递贵重物品时,心存侥幸未保价,亦存在过错,故判决:嘉峪关申通快递公司赔偿王某戒指丢失损失原价值的70%,即9482.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