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征询公众意见。感兴趣的各方必须在 2025 年 8 月 13 日之前提交书面意见。 该法案草案上周与关键矿产和金属战略一起获得内阁批准。矿产和石油资源部长关于内阁批准该法案草案的声明指出,除其他事项外,该法案草案的战略目标包括确保政策和监管的确定性以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减少官僚主义的低效率,缩短采矿权、许可证和监管审批的周转时间。
然而,许多评论员指出,法案草案中应该解决一些要素,以避免产生相反的效果。例如,2024 年 8 月题为“矿产政策审查:调查结果和建议”的矿业对话 360° 和非洲善治报告中的大部分明确建议并未在本法案草案中得到落实。该报告包含关于如何修改 MPRDA 及其法规以支持恢复南非有竞争力的采矿地位并增强投资者信心的建议。
下文将讨论 MPRDA 第 11 节(部长同意)条款中对赋权要求和部长同意要求的拟议修改,从交易角度来看可以说是最重要的。
转让采矿权或探矿权或此类权利持有人的股份
该法案草案的一个令人惊讶的方面是,它恢复了以国家控制为重点的转移制度,许多人希望矿产和石油资源部已经同意放弃这种制度。
该法案草案重新引入了 2008 年第 49 号《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修正案》中备受争议的条款,该法案从未开始实施。该法案草案的第 11 条规定要求未列出的权利持有人的权益的每次变更都要获得部长的同意。如果实施这一变化,将阻止未经部长同意的非上市矿业公司的股份质押、优先股的引入以及股权的任何变化。《条例草案》亦重新引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须经同意的规定。
这是一种比目前第 11 条规定的限制性更强的方法。很难理解这如何被认为会带来“增强投资者信心”。
目前,MPRDA 第 11 条规定,未经部长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租、转租、转让、转让、转让或处置探矿权或采矿权或任何此类权利的权益,或公司或封闭公司的控股权,除非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如果第 11 条的拟议修正案以当前格式通过,则持有探矿权、采矿权、小规模采矿许可证或手工采矿许可证或任何此类权利的权益的探矿权、采矿权或任何此类权利的权益,或在任何此类权利中享有的非上市公司的任何权益或任何此类权利的权益, 未经部长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转让、抵押、出租、转租、转让或让与。
这些变化似乎是针对矿业公司的微观管理的意图。这些影响深远的变化颠覆了 20 年的矿产监管,没有得到解释。
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法案草案未能澄清采矿领域公司交易中出现的持续争议:获得的“权益”是否必须导致采矿权持有人的“直接”变化,还是采矿权持有人的所有权链的“间接”变化,包括外国公司发生的变化, 涉及所有外国股东。
市场的广泛共识是,第 11 条涉及控制权的间接变更。最高上诉法院在Vantage Goldfields SA (Pty) Ltd & Another v Arqomanzi (Pty) Ltd and Others [2023] 3 All SA 667 (SCA)中的裁决进一步支持了这种市场观点。然而,DMPR 官员公开表示,他们只查看需要同意的“直接”更改,并且只查看涉及南非各方的更改。
该法案草案引入了“成立......对此类权利的权益“,作为部长同意转让非上市公司的任何权益和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触发因素。这个新的、不明确的限定条件并不能澄清这是否延伸到直接和间接的“利益”。
这是 DMPR 错失的澄清不必要辩论问题的机会,我们希望看到在法案的进一步草案中对此进行澄清。
Foreign listed shares 国外上市股票
该法案草案特别指出,不仅在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将受到需要部长同意才能变更控制权的变更的影响,在外国司法管辖区上市的公司也将受到影响。这是因为该法案草案引入了“上市公司”的定义,即“由 1996 年第 58 号所得税法定义”,该定义将上市公司定义为包括南非以外的国家/地区的证券交易所,该证券交易所已被部长认可,如附表第 1 段中“认可交易所”定义 (c) 段所述。
一些人表示,这在法案草案中引入了“域外”监管,也对没有能力影响或控制股权的权利持有人造成了不当不利,特别是在外汇市场上市的股权,或由外国股东在非股份公司持有的股权。
DMPR 没有对这些影响深远的修正案做出解释。
MPRDA 第 11 条的其他变化
目前,MPRDA 第 11 条并未明确将“产权负担”或“质押”列为与探矿权或采矿权或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控股权有关的禁止行为之一。然而,该法案草案提议明确将产权负担列为部长同意的触发因素之一。
该法案草案没有定义产权负担,而是建议修订第 11 条,除其他外,“对于第 (1) 款中设想的抵押权负担,不需要第 (1) 款中预期的同意,即为为勘探或采矿项目提供资金或融资而获得贷款或担保的权利或权益......(c) 任何公共实体,如果有关银行、公共实体或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根据取消抵押品赎回权而进行的任何执行出售或任何其他处置均须根据第(1)款获得同意。
将公共实体增加为其他机构,这些机构可能在未经部长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抵押来负担权利,这是受欢迎的。然而,将豁免限制在抵押贷款的产权负担是有问题的。采矿交易的担保方案中的一个常见负担是股票质押,这在以前不需要部长的同意。这一变化将抑制采矿交易的融资。
除了产权负担限制外,对第 11 条的其他修改包括拟议引入第 11(5) 条,该条提议如果未获得部长同意,则转让、转让、处置或产权负担将无效。这显然是关于第 11 条的范围绝对清晰的另一个原因。否则,该条款将抑制该行业的交易。
此外,该法案草案提议修订第 98 条,将违反 MPRDA 第 11 条定为犯罪。还有一项提案修订第 99 条,规定对这项罪行的处罚应为不超过该人或权利持有人在上一个财政年度在南非的年营业额及其在上一个财政年度从南非出口的 10% 的罚款,该罚款反映在最后可用的年度财务报表中。 或处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鉴于上述第 11 条的不确定性,这些拟议的惩罚措施会给投资者带来进一步的风险。
修改授予采矿权/许可证的赋权要求
自 2010 年《南非采矿和矿产行业广泛社会经济赋权宪章》修正案发布(被 2018 年《采矿和矿产行业广泛社会经济赋权宪章》取代)以来,适用于采矿和探矿权持有人的赋权义务一直受到许多法律不确定性的影响。
多年来,这些不确定性导致了大量的诉讼,包括南非矿产委员会在南非矿业商会诉矿产资源部长等 [2018] 2 All SA 391 (GP) 和南非矿产委员会 诉矿产资源部长等人,2020] 4 All SA 150 (GP) 案中的成功诉讼。
虽然该法案草案包含有关采矿业赋权要求的几项变化,可能是为了回应上述法院裁决,但这些条款实际上并未就未来如何处理这些重要事项提供真正的确定性。
首先,该法案草案要求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人必须遵守第 100(3)(b) 条所设想的基础广泛的社会经济赋权规定要素。然而,2018 年宪章的大部分内容在矿产委员会案中被搁置。考虑到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人们本来希望部长能在法案草案中提出一个修订后的宪章。没有给出具体时间的指示。适用于续期或转让情况并在该事项中具体处理的赋权要求(如有)仍不清楚。
第 100 (3)(b) 条草案要求部长在根据第 23 条授予权利时,实施住房和生活条件标准、良好实践守则和基础广泛的社会经济赋权的规定,规定黑人经济赋权所有权、包容性采购、供应商和企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就业公平和采矿社区发展等要素。
该法案草案设想,法规将规定黑人经济赋权所有权、包容性采购、供应商和企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就业公平和采矿社区发展等相关要素。相关法规尚未规定,供业界有效评定。法规草案应该已经发布。
除了适用于采矿权申请和持有人的赋权要求外,法案草案旨在引入的其他赋权要求还涉及探矿权申请,以及适用于小规模采矿许可证和手工采矿许可证的赋权要求,我们将在下面讨论。
探矿权申请中的赋权要求
第 17(1)(f) 条草案规定,如果授予探矿权将促进第 2(d) 节中提到的目标并符合第 100(3)(b) 节中设想的广泛社会经济赋权规定要素,则部长必须授予探矿权。
拟议的变更是对 MPRDA 中当前立场的重大变更,仅强制战略矿产勘探权的申请人遵守赋权要求。这在商业上一直是有道理的,因为在勘探阶段,没有回报或利润的期望,只有成本。
这对于不成熟的参与者来说尤其难以理解,如果这些各方知道他们是股东,但在勘探期内看不到回报,则可能导致社区和劳工骚乱。此外,这种安排的谈判成本很高,而且在勘探阶段实施这些安排会抑制勘探申请人。
拟议的第 17(1)(f) 条规定,第 2(d) 条中提及的探矿权对象的所有申请人必须遵守第 100(3)(b) 条中设想的广泛社会经济赋权规定要素。由此产生了几个问题,包括矿产资源和石油部之前的所有陈述都始终表明探矿权的申请人不必遵守赋权要求。
此外,第 100(3) 条仅涉及采矿权,并规定部长在根据第 23 条批准申请时必须施加规定的基础广泛的社会经济赋权要求。第 17 条中没有提到申请。第 100(3) 条和第 17 条之间的不一致造成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指定小规模和手工采矿区域
为了实现 MPRDA 第 2(c) 和 (d) 节中提到的目标,法案草案提议插入新的第 7A 节,授权部长在与地球科学委员会协商后通过公报公告,为黑人指定某些区域进行小规模和手工采矿。
这种类型的保留需要谨慎处理,以确保它能够在宪法上得到维护;避免正面;确保这些业务可以根据需要获得资金;并避免 DMPR 方面和社区方面的不公平和不规范做法。
* Charles Young 是 Bowmans 采矿行业小组的负责人
* Claire Tucker 和 Wandisile Mandlana 是 Bowmans 的合伙人
文章来源:min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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