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际珠宝网之商场活动:沈阳一女护士到商场买手镯,先试戴了一个2万元的,可她没满意。接着,她又试戴了一个更“漂亮”的,不料,手镯意外掉地上摔裂纹了。女护士一看价签傻了眼,摔坏的手镯标价60万元。
2015年7月9日上午,25岁的女护士小王到沈阳市大东区一家商场购物。当天正好赶上商场有情人节特价活动,小王打算买一个心仪的手镯。随后,她来到了一个卖珠宝玉器的柜台。刚开始,小王试戴了一款标价为2万元左右的翡翠玉镯。可试戴后,她感觉不适合,就把这个手镯还给了服务员。随后,小王又相中了柜台里另一款翡翠手镯,服务员将该手镯拿出柜台递给她,并为她铺上了一块红布垫在柜台上。
小王将这个翡翠手镯戴到了手腕上,可试戴后她并不满意。由于手镯的尺寸和手的大小不符,她在摘手镯的时候遇到了困难。在用力摘手镯的过程中,她不小心把手镯掉到了柜台上。随后,手镯又滚落到了商场的瓷砖地上,摔出了两道裂痕。就在这时,小王一看价签才知道,摔破的翡翠手镯标价为60万元,她当时就傻了眼。
事发后,柜台的服务员给负责人打了电话。负责人来到商场后,说摔破的手镯进价是15万元,提出对半责任,让小王承担7.5万元。起先,小王认为服务员对手镯没有尽到提醒或看管等义务,因此拒不赔偿。僵持之下,她*终妥协同意赔偿1万元。可商场并没有答应,双方协商未果,商场将小王诉至法院,索赔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当时的情形出发,被告是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试戴手镯的。将手镯交给被告试戴,是原告为实现销售目的而自愿做出的。至于手镯可能毁损的风险是否随实际控制人而转移,则双方没有约定。在被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原则上原告应自担该行为风险。
关于被告小王是否具有过失问题,一个人自行取下戴在手臂上的手镯在生活中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通常也可以做到。发生本案滑落事件的几率毕竟较小,故被告不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可以原谅,不具有可责性。
为避免手镯万无一失,被告可以采取一些稳妥的防护性措施,也可以要求原告的服务人员帮忙。但防范风险的主要义务不在她这一边,被告没有采取上述措施,符合社会通常的行为标准。为此,法院认为被告小王在手镯毁损事件中没有过错,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翡翠手镯损失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