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街某*珠宝专卖店的营业员张某,利用工作便利,先后两次将柜内的黄金项链拿出并卖给他人,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6日,崇川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去年11月4日,张某从单位保管员处领取一根重10.39克千足金黄金项链,未办理登记手续。后张某在工作间隙,利用这根项链置换出一根重85.98克千足金黄金项链,并以人民币20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11月21日,张某如法炮制,再次以一根重16.39克千足金黄金项链置换出一根重104.77克千足金黄金项链,以23083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因珠宝店盘点发现项链克数不对而案发。事后张某已赔偿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崇川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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