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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鼎市法院审结一起特大盗窃金店珠宝案

2014-05-19 15:28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福建福鼎市法院18日披露,审结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金店珠宝案,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张某从浙江温州市乘车来到福鼎,在对多家金店进行多次踩点后,发现一家金行未安装监控设施,欲实施盗窃。


  次日凌晨0时许,张某乘无人之机,通过该金店左侧店面的脚手架进入广告灯箱,爬行至该店广告箱内,将吊顶上的灯破坏后,从安装灯孔进入店内,盗走放在玻璃柜台内的黄金*饰782.3克、白银*饰3475.3克、彩金项链2.6克等物品。


  张某盗得上述物品后,将其中的黄金*饰730.1克及白银*饰3475.3克、一条重2.6克彩金项链,掩埋在福建诏安县官陂镇一公路旁,其余的赃物则分别出售给珠宝店、当铺,销赃得款共计31677元。


  2013年8月18日,张某故技重施,对广州市越秀区某珠宝店实施盗窃,盗走黄金如意1个、黄金观音1个及黄金镶玉戒指、黄金镶玉吊坠等物,销赃得款共计75464元。


  案发后,张某家属主动退出赃款95000元,并追回黄金*饰928.24克、白银*饰3475.3克、彩金2.6克及珠宝等物若干,价值共计293648.07元(上述物品已由被害人领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将盗窃所得的黄金*饰低价销售得款共计107141元(该款不包括案发后被追回的被盗黄金*饰价值),该笔款项应计入张某的盗窃数额。综上,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00789.0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能协助侦查机关追回赃物、赃款,发还给被害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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