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LV公司在重庆、杭州、南京等国内多个城市发起维权行动,陆续将一些销售假冒LV产品的单位告上法庭索赔。仅在省内,南京的莱迪广场、淘淘巷、环北市场先后“中招”。5月6日战火燃至无锡,LV公司因商标被侵权,*度将招商城内两家商铺及招商城一并告上了无锡法院,向每家索赔30余万元。
LV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他们早在2013年就注意上了招商城的这两家店铺,当年5月16日,LV公司的代理人带着公证人员,在招商城胡老板的店内花了800元买了个假冒男包,又在李老板的店内花120元买了条假冒的皮带。还有9家商户的售假行为也被 LV 公司施以保全证据公正。当年5月22日,LV公司向市场寄送了警告函,要求收到该函后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众商户的售假行为,且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LV商品的商户,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然而这种警告没有起效,2013年12月11日及2014年2月20日,LV 公司的代理人又先后在胡老板、李老板的店里买到了假冒钱包、皮带。
LV公司方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户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提供司法保护的意见,“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推定其存在持续侵权行为,相应确认其赔偿范围”,LV公司认为,商户存在持续性、重复性、惯常性侵权的行为。而招商城这一商品市场作为涉案市场开办者、管理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为商户的直接侵权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就商户的侵权行为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就招商城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记者咨询了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刘博文。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的法律适用有待于开庭后为读者解读。
链接看省高院同类案如何判决:
商户担主要责任,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到,LV公司状告招商城和在南京状告莱迪广场,其取证调查过程如出一辙,南京一审法院判决商户赔偿LV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莱迪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的8000元承担连带责任。LV公司不服,上诉到了省高院,索赔100000元。
省高院判决认为,由于LV 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商户销售遭受损失,以及商户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商户的侵权主观故意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与后果、商户的经营规模等,符合法律规定。商标法律法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莱迪广场应承担引导、督促商户守法经营,及时合理、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义务。莱迪公司收到警告函,却不能自证对商户的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应认定为收函后,故意为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及销售服务,应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因此,省高院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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