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团市委一项调查显示,今年连硕士和博士也有人愿意接受零月薪(见5月24日《京华时报》)。 所谓“零月薪”,不过是个好听的说法,说白了就是用人单位雇佣大学生干活却不发工资。在特定的语境下,“零月薪”是大学生委屈求全的无奈选择!笔者以为,我们不能对这一现象和事实,报以无奈苦笑! 即便大学生能够容忍“零月薪”,接受企业的不给工资的做法,但是用人单位不能雇佣大学生干活不发工资。新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即便大学生是试用期,法律也明确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不给大学生发工资,已经触犯法律。 可见,用人单位“零月薪”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现象和行为,大学生能够容忍,但是法律不能容忍。面对两成大学生可以容忍零月薪的现实,有关部门不能坐视不管、无动于衷,而应查一查看一看,到底是哪些用人单位向大学生推行“零月薪”?(转自《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