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2006年发布《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在*率先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深圳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2007年*度颁奖。
此次申报时间为9月13日至2015年10月23日。申请人*先必须符合3个基本条件:(一)截至2014年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二)收入条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1.2014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2.高校和科研机构中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2014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5万元以上。(三)在深圳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具体条件是:
(一)申报时所在单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1.获**或深圳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2.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3.属深圳市具有一定规模的总部型企业;4.属深圳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单位和未来产业单位;5.深圳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6.属深圳市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企业。
(二)申报时在上述用人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的: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的高管;2.深圳市具有一定规模的总部型企业以及驻深金融机构总部内设一级部门的正职;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
(三)任期内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和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四)申请人未被认定为201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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