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的“求职陷阱”

1970-01-01 08:00 作者:kf2 文章来源: 点击:
       开春后,招工和求职的需求同样旺盛。此时一些骗子往往会瞄准求职者群体,以帮忙找工作为名,通过非法中介、虚假招聘信息等方式进行坑蒙拐骗。如何识破这些骗子的伎俩,防微杜渐?
 
  陷阱一:试用期猫腻多
 
  不久前,小刘到一家酒店当了一名前台接待员,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包吃包住,只给几百元钱。小刘每天卖力干活儿,但还是在试用期满后被告知:你不适合这份工作,结账走人吧。
 
  类似小刘这样的遭遇,许多求职者曾有过。一些招人单位经常在“试用期”上打歪主意,多则几个月,少则一两周,一旦被这样单位招聘上,往往白辛苦。
 
  此外,试用期还有一种常见的陷阱,单位在签订合同之时,约定试用期必须要完成一定的指标,而这一指标对于聘用的新人难以逾越,劳动者就会以“不能胜任工作”而遭解聘。或者公司要求聘用人员先交押金购买其产品,看销售业绩再选人,而实际上,产品根本无法推销出去,*后只好被辞退。
 
  市人力资源维权服务中心提醒,**法律规定试用期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约定的,劳动者应事先熟悉,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当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因为这类的侵权行为比较隐蔽,求职者受骗上当后难以收集证据。”该工作人员提醒,求职者事前要对用工方的经营内容、考核模式做一个必要的了解,不能被不菲的薪水吸引就贸然作出决定。
 
  陷阱二:用空白合同签约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些企业出于规避责任的考虑,不愿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每当有劳动者欲签合同,老板就以辞退为要挟,不签或者故意拖欠劳动合同成为招工中的一种“陷阱”。有的单位甚至直接让求职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再去补充条款内容,劳动者往往是有苦说不出。
 
  市人力资源维权服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劳动监察支队去年针对雇佣促销员的单位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要求各家商场、超市的促销商必须要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促销的产品厂家通常在外地,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维权很难。”这位工作人员说,在打工时,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是至关重要的,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准,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签订合同之时,对于提成、奖金或者计件部分的劳动报酬,口头约定是不行的,要在合同里面约定清楚。劳动合同应当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不能盲目地只签个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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