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产假期间的工资

1970-01-01 08:00 作者:kf8 文章来源: 点击:

        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女职工劳动维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解雇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安全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平安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自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自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自己岗位工资与按**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自己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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