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份,肖某荣(女)在其所经营的尤溪县六福珠宝店重新装修时,未经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福公司)授权,在店铺内使用六福珠宝图形、张贴“六福珠宝”字样。肖某甲在部分金*饰上打上“六福”字样,在店铺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六福公司的广告语。
近日,三明中院终审判决:肖某荣、肖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肖某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处肖某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0万元。另外,公安机关扣押在案黄金饰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变卖后将变卖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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