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购商品自购买日起,满三个月后方可享受以旧换新服务;
2、 原购商品须是完整、无损毁的镶嵌饰品;
3、 顾客需带齐销售小票(或发票)、检测证书、售后服务手册等有效购物凭证;
4、 顾客以旧换新时所享受的价格优惠以换货柜台的现行优惠标准而定;
5、 顾客享受以旧换新服务时,须履行一定的复检手续;
6、 以旧换新服务仅在原购买店或指定金象专柜进行;
7、 顾客享受以旧换新服务时须同时遵从所在商场的相关规定;
8、 以旧换新时,若顾客所选镶嵌饰品的实际购买价格高于原购商品价格1000元以上(含), 不收取折旧费,不足1000元的另收取200-500元的折旧费 (原购商品属返券情形除外)。
9、 顾客以旧换新时,不再享受任何赠品。
10、钻坠以旧换新连同赠链一并退回方可换新。
![]() 金象珠宝以旧换新服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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